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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去职(zhi)前可以删(shan)除公(gong)司电脑资(zi)料(liao)吗?专(zhuan)家解读(du),工作,劳动者,交接
2023-11-20 11:28:58

本文转自【法治日(ri)报】;

□ 本报记者 陈磊

近日(ri),一则员工删(shan)除公(gong)司电脑资(zi)料(liao)引发纠纷的消息(xi)受(shou)到广泛关注。事情(qing)的起(qi)因是,上海市(shi)某公(gong)司员工王某,由于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得知公(gong)司不再续签(qian),一气之下(xia)删(shan)除了(le)其电脑内的公(gong)司重要数据。公(gong)司得知后,以王某故意删(shan)除重要数据给公(gong)司造(zao)成庞(pang)大损失为(wei)由,解除了(le)双方劳动合同。双方进而产生纠纷。

《法治日(ri)报》记者凭据公(gong)开(kai)资(zi)料(liao)梳理,近年来,员工因删(shan)除公(gong)司电脑资(zi)料(liao)引发纠纷的事件时有产生。比方,在广东省(sheng)广州市(shi)某公(gong)司工作的李女士在去职(zhi)交接工作时将电脑中的工作资(zi)料(liao)删(shan)除,2019年被法院(yuan)判决承担公(gong)司恢复硬盘(pan)数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。

对此,我国社会科(ke)学院(yuan)法学研讨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以为(wei),随(sui)着电脑设(she)备和网(wang)络技术的广泛应用,公(gong)司的财(cai)产迥(jiong)殊是生产对象(xiang)的形式正在产生变化,从以往(wang)工业时代的机器设(she)备和流水(shui)线等实物形态(tai),逐渐转变成贮(zhu)存在电脑里(li)的数据资(zi)料(liao)、工作纪(ji)录等非实物形态(tai),员工因删(shan)除公(gong)司电脑资(zi)料(liao)引发纠纷,恰是这种转变的表现。

在王天玉看来,随(sui)着数据信息(xi)对公(gong)司的管理价值和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要,若是公(gong)司没(mei)有建立有效的数据合规制度,雷同纠纷将会日(ri)渐增多。

上海财(cai)经大学法学院(yuan)教(jiao)授吴文芳以为(wei),在数据时代的今天,劳动者删(shan)除归属于企业的数据资(zi)料(liao),从传(chuan)统劳动法的角度看也是违反了(le)劳动合同的附随(sui)义务。

“在劳动法系统中,劳动者的附随(sui)义务包(bao)括示知、协助、保密、保护(hu)、禁业义务。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,劳动者负(fu)有协作义务,其中就包(bao)括返还(hai)、送还(hai)因工作必要而使用、占用的用人单位财(cai)产、资(zi)料(liao)的义务。”吴文芳说,实践中产生上述(shu)现象(xiang)的原因之一,实在是在去职(zhi)阶(jie)段,劳动者与企业管理关系弱(ruo),劳动者因被解雇而容易有过激行为(wei),手头控(kong)制的资(zi)料(liao)是最容易的泄愤途径。

北京天驰君泰状师事件所合伙人郭政从劳动法律实务角度分析称,法律给予劳动者各项(xiang)权利,与此同时,也要求劳动者履行各项(xiang)义务。凭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停止劳动合同时,应依法承担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,劳动者也应该按照双方约定,办理工作交接。

郭政说,法律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,包(bao)括但不限于工作期间形成的经营(ying)性(xing)电子数据、书面(mian)材(cai)料(liao),以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不受(shou)影响,顺遂进行,以是,上述(shu)事项(xiang)的产生,也在于劳动者漠视工作文件对于用人单位的重要性(xing),从而导致其以为(wei)没(mei)有必要办理工作交接,可随(sui)意处置相关文件。这是毛病的思维。

一个随(sui)之而来的问题是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怎样(yang)做才能避免这种事情(qing)的产生?

吴文芳提出,我们正在迈入数字时代,迫切必要劳动法律与时俱进,建议劳动合同法将来在订正之际,应重视数据时代的非凡问题,将劳动者和企业的后合同义务法定化,经过制定专(zhuan)门的条款(kuan)对劳动者去职(zhi)之际的协作义务作出具体规定,迥(jiong)殊是数据资(zi)料(liao)的移交、保管等问题。

郭政的建议是,用人单位应该在合法合规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交接事项(xiang)进行细(xi)致规定,一方面(mian)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劳动者行为(wei),另一方面(mian)也可以在后续劳动争议纠纷历(li)程当中作为(wei)工作交接的依据。

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历(li)程当中,无论是用人单位方单方解除,照样(yang)劳动者单方解除,均应注意交流方式,注意事前进行资(zi)料(liao)保存。”郭政说,用人单位照样(yang)应该做好数据留存与书面(mian)备份工作,避免在劳动者删(shan)除或丢(diu)失文件后陷入主动。

在郭政看来,如劳动者故意删(shan)除其掌握的交接材(cai)料(liao)而没(mei)法恢复,或者即使可以恢复亦需支出较大成本,则单位也有权视损失情(qing)况向劳动仲裁委及法院(yuan)主张赔(pei)偿损失,经过仲裁诉讼(song)等合法途径要求对方同意交接或进行赔(pei)偿,达到惩戒存在上述(shu)违反职(zhi)业品品德为(wei)的劳动者的目的。

王天玉以为(wei),桥归桥,路归路,员工不能因为(wei)用人单位不续签(qian)劳动合同就删(shan)除工作电脑中的数据资(zi)料(liao),即不能用不正当行为(wei)作为(wei)对另一个行为(wei)的回应,而应该在法治的框(kuang)架(jia)下(xia)保护(hu)各自的正当权益。

在他看来,这也给公(gong)司的数据管理提了(le)醒,首先应该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明确(que)电脑数据的管理,包(bao)括数据的归集、备份、接见权限等,明确(que)规定对公(gong)司造(zao)成损失的必要进行赔(pei)偿;其次应该对员工进行培(pei)训(xun)和教(jiao)育,明确(que)公(gong)司数据被删(shan)除会面(mian)临的法律义务;最后是明确(que)约定员工去职(zhi)时的数据交接问题。

公(gong)布(bu)于:北京市(shi)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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